中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党校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 2024-03-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司党建工作,适应新时期公司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发挥公司党校作用,促进公司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党校在公司党组直接领导下,按照公司党组的安排,主要培训公司党组管理干部、公司后备干部和县区供电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坚持注重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的原则,突出企业党建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特色,全面加强企业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的实践理论和方法研究,为公司党组提供决策参谋,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电网公司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1、根据公司党组的总体要求,会同公司人董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部等部门,制定党校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办公司党组和各级党委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3、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开展公司形势任务教育宣传等;

4、承担党组下达的党建课题研究任务,开展党校教学研究活动,推进公司理论创新;

5、对公司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所培训学员在校培训期间的考核及培训效果的跟踪调查;

7、开展同国内党校教育、研究等机构和其他公司党校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党校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合署办公。

公司所属单位党员人数300人以上的经公司党校批准可设立党校分校,并接受公司党校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公司党校校长由公司党组书记或主持党组工作的领导兼任,高培中心主任兼常务副校长并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人事董事部主任、高培中心党委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各分党校校长由各单位党委书记担任。

第七条 公司党校对各分校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1、对分校的教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检查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与分校开展教师或管理人员双向交流,为分校培养培训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

3、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分校工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分校办学经验总结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培训教学与管理

第八条 党校培训形式主要分为中期和短期培训、轮训、专题研讨班。中期培训一般为1-3月;短期培训为7-15天;轮训为7-10天;专题研讨班为5-7天。

第九条 党校教学要坚持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并将党性教育作为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要增强针对性,致力于坚定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提高党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党校教学培训要增强实效性。要加强党校教材的系统编写和课程设置,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把增强党性观念与增强业务技能知识结合起来;把培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发挥工作骨干作用结合起来,切实起到“加油站”、“充电器”作用。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学员的层次和特点,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二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人董部每年定期进行党校培训期后的调查和评估,不断提高党校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党校要根据高效精干和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可根据需要,经校长批准短期聘任。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要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聘请社会各界党务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担任党校兼职或客座教授。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完善评价考核制度。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学员管理工作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十五条 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促进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认真执行学籍、成绩、考勤等制度,严格校规校纪。生活管理要搞好食宿服务,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十六条 每个班次设专职班主任1人,由党校教师担任,负责学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班级要组建班委会,开展学员的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党校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期间的考核,根据学校的考评规定,每次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或考评,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中期、短期培训及轮训记入个人在职培训档案。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要及时补训。

第十八条 学员在党校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同在职时相同,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党校经费纳入公司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