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 2024-03-13

(一)缴费方式:
  为使客户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缴纳电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了多种电费缴纳方式,客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随心选择,让客户在尽情享受生活的同时,明明白白用电,开开心心消费。
  营业窗口缴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14个供电公司所有营业窗口均提供电费收缴业务。
  银行营业所缴费——客户持电费单据,到当地与供电公司签署代收电费协议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电费。
  银行卡(折)委托代扣缴费——客户与银行办理委托手续,银行与供电公司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每月银行自动从客户指定银行卡(折)内扣缴电费。
  流动服务车缴费——流动的营业厅,实现了查询、缴费等功能。
  电费充值卡缴费——在指定地点购置电费充值卡,刮开涂层,按照获取的密码,通过95598供电服务热线自动语音系统完成充值缴费。
  电话(银行)缴费——客户办理电话银行开通手续后,用任何一部电话,刷银行卡,轻松缴纳电费。
  网上(银行)缴费——客户办理网上银行开通手续后,登录银行网站,利用银行卡缴纳电费。
  ATM自助缴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在传统ATM基础上专门开发了缴费功能,具备现金及银行卡缴纳电费功能。
  POS机缴费——通过设置在供电营业厅或银行网点内的POS机,无需现金,用POS机刷银行卡缴纳电费,一切流程如同商场刷卡购物一样简便。
  自助缴费通——通过设置在各银行网点内的自助缴费机,无需现金,可刷银行卡缴纳电费。
  负控预购电缴费——客户持电费单据,到当地供电营业厅即可进行负控预购电缴费。
(二)营业时间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营业窗口的标准营业时间为8:30—16:30(无周休日,法定假日除外)。
(三)逾期交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 元者按1元收取。